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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入會公告內容
傳光人協進會籌備會公告
111年8月26日 傳光字第01號
主旨:本會經內政部111年7月19日台內團字第1110281350號函准予籌組,並成立籌備會,茲公開徵求會員。
公告事項:
一、本會宗旨:以為生命傳光幫助每一個人成為「身體健康、心性光明、大愛圓滿」的傳光人為宗旨。
二、入會資格:
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具有大愛祝福心念、大愛手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個人會員分為兩種:一般會員,逐年繳交常年會員費;及永久會員,一次繳納十年之長年會費者列為永久會員;入會費新臺幣壹仟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;常年會費一般會員壹仟元,永久會員壹萬元。
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;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二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;入會費新臺幣壹萬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;常年會費壹萬元。
三、籌備期間申請入會之截止日期;即日起至111年9月30日止。
四、籌備會地址及電話:桃園市桃園區中山東路29號13樓,電話 06-3390276轉分機23。
五、入會申請書有關資料請向前項地址索取。
籌備會主任委員 趙忠君
傳光人協進會章程
內政部112年2月4日台內團字第1110062349號函准予備查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: 本會定名為「傳光人協進會」。(以下簡稱本會)
第二條 : 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營利為目的之公益社會團體,以為生命傳光,幫助每
一個人成為「身體健康、心性光明、大愛圓滿」的傳光人為宗旨。
第三條:本會之任務如下,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及執行:
一、推廣將天地宇宙間的光和愛(大愛光)以大愛祝福心念、和氣照顧、大愛手等靈
性關懷方式,透過傳光人以專業化、組織化,到各行各業各界各領域(如醫院、社區、住家等)進行服務以及災難急難關懷,期達到安心深層減壓療癒的目的。
二、有關傳光人之人才培育與志工運用。
三、協助各團體培育以大愛祝福心念、大愛手、和氣照顧等靈性關懷方式傳 送光和愛,或參與災難急難關懷的人才。
四、與相關靈性關懷、災難急難關懷等團體的交流活動。
五、有關大愛祝福心念、大愛手、和氣照顧等靈性關懷方式之應用與發展的
研究。
六、積極參與社會公益的活動。
七、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。
第四條: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,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
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第五條: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六條:本會會址設於桃園市桃園區中山東路 29號13樓,並得報經主管機
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。
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
。
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,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二章會員、理事及監事
第七條: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:
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具有大愛祝福心念、大愛手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個人會員分為兩種:一般會員,逐年繳交常年會費者;及永久會員,一次繳納十年之常年會費者列為永久會員。;入會費新臺幣壹仟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;常年會費一般會員壹仟元,永久會員壹萬元。
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;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二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;入會費新台幣壹萬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;常年會費壹萬元。
贊助會員(會友):凡贊同本會宗旨或參加過本會課程,且贊助本會經費、資源之個人或團體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,為贊助會員。
榮譽會員:凡具有社會聲望及熱心贊助本會之個人或團體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,得為本會榮譽會員。
第八條: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
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
贊助會員、榮譽會員,無前項權利。
第九條:本會理事及監事,任期四年。
第十條:本會置理事15人(含常務理事5人,其中1人為理事長)、候補理
事4人。
常務理事,由全體理事互選之。
理事長,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。
第十一條:本會置監事3人(其中1人為常務監事)、候補監事1人。
監事會置常務監事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
事會主席。
第十二條: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3年未繳納會費者
,視為自動退會。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
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,應繳清前所積
欠之會費。
第十三條: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
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
決議予以除名。永久會員若未出席或未參與本會活動達連續兩年
以上且失聯者,暫停會員權利。如欲申請復權,應向本會出具書
面說明復會。
第十四條: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:
一、死亡。
二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三、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十五條: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十六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會員(會員代表)人數超過
300 人以上者,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
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、監事相同,其名額
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十七條: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買賣、轉讓或他項權利設定等處分。
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第十八條:本會理事、監事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
會、監事會。
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,候補
監事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
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。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
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十九條: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
理事會主席。
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,未指
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。
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二十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三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五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六、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七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二十一條: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,未
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。
監事會主席(常務監事)出缺時,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二十二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二十三條: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1
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
。
第二十四條: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二十五條:本會置秘書長 1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
人員若干人,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。
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、監事擔任。
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第二十六條: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
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二十七條: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、名譽理事、顧問若干人,
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第四章 會議
第二十八條: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 2 種,由理
事長召集之,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,應於15日前通知
全體應出席人員。
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
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
。
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臨時會議經會員(會員代表)十分之一
以上之請求召開之。
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,會員(會員代表)出席各視訊會議,視為親自出席,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。
但涉及選舉、補選、罷免、訂定組織規定事項,不得採行視訊會議。 會員(會員代表)連續 2 次無故缺席,會員會員代表)大會會議者,視同辭職。
第二十九條: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
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1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1人為
限。
第 三十 條: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
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
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本會之解散。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
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;本會之解散,得隨
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。
第三十一條:理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,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
會議1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
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7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
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
之同意行之。
第三十二條: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。
理事會議、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,
理事、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,視為親自出席,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
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。但涉及選舉、補選、罷免、訂定組織規定
事項,不得採行視訊會議。
理事、監事連續 2 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三十三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入會費。:個人會員為新臺幣壹仟元;團體會員為新臺幣一萬元,
二、常年會費。:個人會員為新臺幣壹仟元;團體會員為新臺幣一萬元;
永久會員一次繳納新臺幣一萬元。
三、事業費。
四、會員捐款。
五、委託收益。
六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七、其他收入。
第三十四條: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。
本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
,並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及會計
報告,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連同當年度
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,提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後報主
管機關備查。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,可先經
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,事後提報大會追認
後,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三十五條: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
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本會解散之清算人選任及財產清算程序,如本會經法人登記,除
法律另有規定外,依民法之規定辦理;如本會未經法人登記,應
依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辦理,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無法
決議時,由理事長擔任清算人,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三十六條: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三十七條: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後施行,並報主管機關
核備,變更時亦同。
第三十八條:本章程經本會111年12月1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。
